(2)荐举:秦朝实行自下而上推举人才为官的制度,荐举(“察举” “选举” “推择”)是一种常见的入仕方式。做官通常要由现职官吏保举。从云梦秦简《法律问答》提供的材料看,现职官吏既可以保举他人担任同级或下级官吏,又可以保举他人担任比自己官职高的职务。
其中有一条法律解释就涉及保举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任人为丞,丞已免,后为令,今初任者有罪,令当免不当?不当免。”保举人如果失察,将被罢官,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追究责任。这条法律印证了文献记载的说法: “秦之法,任人而所任者不善,各以其罪罪之。”被保举人犯了罪,保举人与被保举人以同罪论处。
秦相范雎就是触犯了这一条,而罢相免职,很可能因此被杀。这类法规的存在也说明荐举、保举在当时的确是重要的入仕之途,因而需要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加以规范。秦朝可能已经形成各级政府及其主要官员向中央举荐人才的制度。
(3)战功:在秦朝,功勋爵制度主要为奖励军功而设。由于国家长期处于战争状态,国家急需大批能征惯战的军官,所以以军功博取赐爵,以爵位博取官职,这是当时最常见的仕途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