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促使伊丽莎白济贫法出台的催化剂是16世纪下半叶英格兰经济环境的日趋恶化。在此后的两个多世纪中,尽管又颁布过不少济贫法,但1601年《济贫法》的基本原则一直沿用了下来。当然,1601年《济贫法》也有许多不足。第一,它要求家长和孩子要互相承担责任,年迈的父母必须和子女住在一起。这样,只要某个家庭或因父母年迈而丧失劳动力,或因孩子太多而生存无继,就不得不全家住进济贫院,结果既使年幼的孩子心灵遭受创伤,又让成年的父母倍感侮辱。第二,以教区为基础的治理系统无法防止济贫法执行者和监督员的专横无理,它要求执行者和监督员熟知其社区内的穷人,能够区分“值得救助”与“不值得救助”的人,并且判定他们应该接受院内救济还是院外救济,这就使执法者的主观性变得很强。第三,这个法案的主要目标是制止流民,维护社会秩序。在那个时代,人们把“好逸恶劳”看作是贫困的原因,认为厌恶劳动的人才会贫穷,所以把惩罚流浪作为手段,强迫所有的人都去劳动。但失业经常是结构性的,人们还不知道失业是一种社会现象。然而,在人口不多、人人都彼此认识的一个个小小的农村社区,伊丽莎白《济贫法》是能够运作的,那时的人际关系相对简单,法案在操作中难度并不大。直到1750年之前,这一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都起了良好作用,但那以后它就需要不断地调整,以适应工业社会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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