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上面所讲的那样,在制定判别理想的一般标准时出现的困难在于集体目的概念的模糊性,因为不同成员可能有互相抵触的或不相关的目的。只有我们对于这些个体的不同意见,丰富了评价其相对价值或重要性的某种标准,即比较人与人之间效用的标准,这问题似乎才能够解决。
第二节
卡尔多先生对这种判别标准提出过类似于我们一直在使用的方案,人们曾希望它能在很多情况下解决这种困难。大略地说,在卡尔多先生建议的条件下,任何潜在的变动都要经受以下的考验,所有因革新受到有害影响的人应该询问他,是否认为革新带来的不便是最低(货币形式)的补偿。同样,也要询问所有因革新获利的人,估计他们最高愿意让出多少钱而又不至放弃已得的利益。只要后者的总和大于前者的总和,就可断定这是令社会满意的革新。
我们发现卡尔多先生所讲的革新,本质上在于断定:“……假使境况变差的那些人的损失正好由于境况转好的那些人的破费而得到补偿,经过这样的所得再分配人人的真实所得同以前一样”,则可以认为社会的这种革新是无差异的(可以认为它的真实所得未变)。要注意,这个条件并不要求补偿支付实际地发生。用希克斯博士的话来说:“一种‘可被容许的改革’必须……是一种意味着能够在付出补偿后,显然还有净收益的改革。只要有这样的改革,社会就不是处于一个最佳的境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