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察举、征辟和朝廷策试下的选士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士制度,虽然以九品中正为主,但察举、征辟制仍在继续推行,一直到科举制产生才有所变化。
三国时期的蜀国、吴国,一直因袭汉代选士制度,即乡举里选的察举和由上至下的征辟。魏国在曹丕宣布实行九品中正制的同时,也部分保留了察举制。黄初二年(221年)文帝“初令郡国口满十万者,岁察孝廉一人,其有秀异,无拘户口”。次年(222年),他又“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有司纠故不以实者”[78]。魏明帝曾下令各郡国以经学贡士。曹魏举孝廉,不同汉朝只偏重德行,而是要求德才并重。据《晋书·魏舒传》记载,曹魏时期已出现了用考试形式录取官吏的办法。这是隋唐开科取士的先声。曹魏的察举注意的是孝廉、秀才两科。而贤良科,只在魏明帝时期进行过两次,不过例行公事而已。
两晋时,对地方郡县所察举的孝廉、秀才一律进行策试,策试分为两种,“孝廉”试经;“秀才”试策。所谓“策”,是指人事政治方面的一些实际问题。晋武帝时期,试策曾盛行一时。两晋策试,有时由皇帝主持,有时由尚书郎负责。东晋元帝时,对孝廉、秀才的考试比较严格。《晋书·孔坦传》载:“先是,以兵乱之后,务存慰悦,远方秀孝到,不策试,普皆除署。至是,帝申明旧制,皆令试经,有不中科,刺史、太守免官。太兴三年,秀孝多不敢行,其有到者,并托疾。”这种情况反映当时地方上所举孝廉、秀才,大多以门第为标准,而真才实学者十分稀少。因此有人建议,允许各地举荐的孝、秀,进入学校修业一个时期后,再行考试。结果有的孝廉居然需用5至7年的补习方能通过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