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如果我们将力量概念归结为意志概念,事实上就等于把认识得不太清楚的东西归结为认识得非常清楚的东西;就等于是归结为我们彻底认识的东西,同时也大大地扩充了我们的知识。相反,如果我们把意志概念归结到力量概念之下,像人们一向所做的那样,就等于抛弃了自己对世界内在本质所具有的唯一直观力量,因为我们让它消失在一个从现象界抽象出来的概念中,也就永远无法通过这个概念而超出现象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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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物自体,意志和它的表面现象完全不同,它不具备外在现象的任何形式;当意志表现出来时,首先就变为这种形式。所以这种形式只涉及意志的客观表现,与意志本身毫无关系。甚至所有表象的最普遍形式,即某一主体的客体形式也和意志无关;附属于这种客体形式和充足理由原则的普遍表现形式就更不必说了。我们知道,时间和空间就是这种形式,杂多也属于这种形式,杂多只有通过这些形式才存在,也唯有通过这些形式才能存在。
关于最后一点,时间和空间就该被称为“个体化原理”,这是从过去经院派借用的一个名词,我希望大家注意这个名词。唯有以时间和空间为媒介,在本性和概念上都属于“同一种”的东西才会表现为极不相同的,表现为同时存在的杂多现象和许多前后相续的现象。时间和空间便是“个体化原理”,这是经院派哲学家之间一个十分微妙却又争论不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