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13】
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1. 裁判要点
经营者出售假冒其他批号的保健食品,属于出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2. 基本案情
2012 年10 月19 日,刘新向陕西立新药房(以下简称立新药房)支付280 元购买4 盒“快速瘦身减肥胶囊”,产品包装注明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2003)第0129 号。刘新购买后未拆封、未食用。后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未找到该产品的相关信息。另根据产品包装上注明的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3)第0129 号,查询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的该文号下的保健品名称为:“俏妹牌减肥胶囊”。刘新认为其所购的保健食品未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登记,应为不合格的假冒产品,遂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立新药房退还货款280 元,十倍赔偿购货价款2800 元。
3. 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