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GATT 1994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为了进一步明确成员方在面临外汇收支平衡问题时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的具体问题,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了《关于GATT1994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该《谅解》规定,成员方应该承诺公布取消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限制性进口数量措施的时间表,同时承诺优先选择那些对贸易冲击最小的措施。这种价格机制措施应该在非歧视基础上实施。
二、幼稚产业(Infant Industry)保护法律制度
(一)WTO幼稚产业保护法律制度的沿革
在GATT1947的制定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是否应该保护发展中国家幼稚产业的问题上有着巨大的分歧。发达国家认为,保护幼稚产业只会促使建立缺乏效率的当地产业,浪费资源;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允许其通过专门的措施保护幼稚产业能够促进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GATT1947最后的文本实际上是双方妥协的结果: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关税和数量限制对幼稚产业进行保护,但必须事先征得缔约方全体的同意;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所主张的支付平衡例外、保障措施例外、农产品进口的数量限制以及对初级产品的出口补贴等都不作这种程序上的要求。[2]在文本制定后的实践过程中,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GATT第18条所规定的程序太过严格,该条内容遂于1954~1955年的评议会议上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受影响国家的否决权,同时放松了以幼稚产业保护为由实施数量限制的标准。在东京回合谈判中,缔约方全体成员通过《为发展目的采取保障行动的决定》,进一步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必要时采取紧急行动,为发展计划和政策需要临时改变减让表的内容,或采取其他措施来保护国内特定产业。在现行WTO法律体系中,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