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中国一些重要城市基本采用现代印刷技术。印刷技术的进步为书籍的大量复制提供了技术支持,促进了出版业蓬勃发展。但是社会上盗版活动也开始日渐猖獗,版权纠纷不断增多。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制裁盗版者,出版商和作者的利益都得不到保护。官府通过发布相关公告来解决问题,但是这种方式实际上保护范围小、时效短、不具普适性、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盗版现象的发生没有减少,出版商和作者的权益得不到根本保护。因此他们强烈要求政府施行著作权立法来保护他们应有的权益。
清政府和外国的商约谈判直接推动了中国版权制度的建立。当时外国著作权法发展相对成熟,中国尚无立法,外国著作在中国得不到保护。在谈判过程中有些国家以签订条约的方式向中方提出著作权立法要求,以便保护本国的著作权,如中方与英、美、日等国签订的《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其中便有对外国著作物进行保护的条款。国外一些介绍和研究版权的著作陆续在中国出版,不仅对国人版权理念产生了启蒙作用,也为中国版权立法工作开展做好舆论准备和理论基础。例如,1886年9月,英、法、德、意等十个国家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于1902年在上海创刊的《外交报》的第一、第二、第三期上陆续刊登,其中体现的现代版权理论在中国传播开来。1903年9月,商务印刷馆出版由英国人斯克罗敦、普南,美国人罗白孙合著,周仪君翻译的《版权考》一书,全面介绍了西方版权理论。1904年《万国公报》(卷183)发表美国传教士林乐知的《版权关系》一文,呼吁清政府尽快建立版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