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革命以前满政府所让与各国国家或各国个人种种之权利,民国政府亦照旧尊重之。其在革命军兴以后者,则否。
(四)凡各国人民之生命财产,在共和政府法权所及之域内,民国当一律尊重而保护之。
(五)吾人当竭尽心力,定为一定不易之宗旨,期建吾国家于坚定永久基础之上,务求适合于国力之发展。
(六)吾人必求所以增长国民之程度,保持其秩序,当立法之际,一以国民多数幸福为标准。
(七)凡满人安居乐业于民国法权之内者,民国当一视同仁,予以保护。
(八)吾人当更张法律,改订民、刑、商法及采矿规则;改良财政,蠲除工商各业种种之限制;并许国人以信教之自由。
《宣言书》还进一步强调说:
抑吾人更有进者,民国与世界各国政府人民之交际,此后必益求辑睦。深望各国既表同意于先,更笃友谊于后,提携亲爱,视前有加;当民国改建、一切未备之时,务守镇静之态,以俟其成,且协助吾人,俾种种大计,终得底定……吾中华民国全体,今布此和平善意之宣言书于世界,更深望吾国得列入公法所认国家团体之内,不徒享有种种之利益与特权,亦且与各国交相提挈,勉进世界文明于无穷。
这个宣言书不仅承认了前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条约、所借外债及赔款,承认各国在华特权,保护各国在华人民的生命财产,而且承诺加强国力建设,增进国民程度,保护满人权益,并进行法律、财政等内政改革,以期使中华民国获得列强的承认,从而进入世界文明国行列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