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客圈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为你读诗公司立即撤销在苹果应用商店、安卓市场中发布的为你读诗App 或停止在该App 上使用为你读诗的名称、变更公司名称、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为你读诗作为字号,变更为你读诗App 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名称、不得在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将其软件名称登记为为你读诗;判令被告首善文化公司立即撤销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客户端或停止在该公众号中使用为你读诗的名称、注销为你读诗客户端的新浪微博账号或停止在该新浪微博账号中使用为你读诗的名称;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为你读诗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2.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朝民(知)初字第46540 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涉案手机软件名称上使用为你读诗字样;二、被告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为你读诗字样;三、被告首善(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涉案微信公众号名称中使用为你读诗字样;四、被告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首善(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整;五、驳回原告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为你读诗公司和首善文化公司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 民终75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