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国条约第一条:列举《罗德四原则》。第二条:说缔约国不得缔结违背此项原则的条约。第三条:为适用门户开放,机会均等主义,不得在中国要求优先权或独占权。第四条:缔约国不得相互约定,创设势力范围,或实际上排他的机会。第五条:中国全部的铁路,不得自行,或许他国“对于各国为差别的待遇”。第六条:中国不参加战争时,应尊重其中立权。《关税条约》,见第八章第四节。
此外关于中国的事情,还有许多议决案。
(A)撤退外国驻兵案。未经条约允准的,如日本在汉口的驻兵,各国允即行撤退。其经条约允许的,如各国在北京的驻兵,允于中国要求时,训令其驻在北京的代表,会同中国政府所派代表三人,共同调查;报告各关系国政府,再行斟酌。
(B)撤废领事裁判权案。议决闭会后三个月,各国各派代表一人(中国亦在其内),组织委员会,考察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的现状,和中国法律,司法制度,司法行政的情形。于一年内报告各关系国。并得向中国政府提出改良司法意见书。——但中国政府得自由承诺拒绝其一部或全部。非署名国在中国有领事裁判权的,亦得于组织委员会以前,委美国通告各署名国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