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置于某种有神论信仰的框架中时,这一构架就复杂化并丰满起来,但实质却未改变,无论是阿奎那之于基督教,迈蒙尼德之于犹太教,还是伊本·罗什德之于伊斯兰教,都是如此。伦理学的训诫现在不仅须被理解为目的论的指令,而且须被理解为一种神定法的表达。美德与罪恶的目录也不得不被修改与增加,罪的概念就被加到亚里士多德的“过错”概念之上。上帝的法律要求一种新的尊崇与敬畏。人的真正目的不再可能在此世完全达到,而只能在另一世界实现。然而未受教化的偶然所是的人性、实现其目的而可能所是的人性,以及作为这两者转化之手段的理性伦理学的训诫,这三重构架仍然是神学家们进行评价性思想与判断的核心。
因此,纵观古典道德中有神论样式占统治地位的时期,道德言说既有双重的观点和目的,又有双重的标准。说某人应该做什么,也就是说在这些事实环境之下什么样的行为过程会通往人的真正目的,同时,也等于说,由上帝所颁布、由理性所把握的法律命令了什么。于是,道德上的格言就在这一框架之内被用来做出种种或真或假的申言。这一构架的绝大多数中世纪支持者显然都相信它本身就是上帝启示的一部分,而且也是理性的一种发现,可以合理地给予辩护。可是,当新教和詹森派天主教(以及它们的中世纪晚期的先驱者)登上舞台时,这种大规模的认同就消失了。因为它们(新教和詹森派天主教)体现了一种全新的理性概念。[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