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解释制度生成的社会文化心理:集体主义
从立法解释制度背后的政法思想切入固然有助于理解该项制度的成因,但似乎又不够充分。因为纵览世界宪政历程可以发现,人民主权原则几乎已经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基本政治和法制原则,然而大多数国家的制度设计中却是将法律解释的权力赋予司法机关。[16]因此,在人民主权原则之下,必然存在特定的社会文化心理影响到了人民主权原则的阐释与运用,从而导致出现并一直存在立法解释制度这样的设计,而这也正是法律作为意义体系的体现。因此促使确立立法解释制度力量就不仅仅是通常意义下的人民主权理论,而应当有更为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这不仅是因为立法解释制度乃当代中国社会文化心理所促成,而且也因为缺乏此种社会文化心理,该制度绝不可能存在半个多世纪之久。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社会文化心理促使采用立法解释制度?在笔者看来,这种社会文化心理正是集体主义。从逻辑上讲,正是由于担心司法解释会弱化法律的权威和消解人民集体意志的统治,因此才特别强调立法解释的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