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推行均田制〕 为发展农业生产,武则天继续推行均田制。无须认为,在唐代任何情况下都应以均田制的是否推行作为判定生产发展与否的标准。均田制作为一种土地制度,同其它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一样,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历史证明,均田制从北魏产生时起,历经北齐、北周、隋代,至唐前期,它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种较好的土地制度。它曾给贞观、永徽时期带来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因此唐太宗大力推行它,高宗竭力维护它,曾下令禁止买卖口分田和永业田。现以敦煌资料为例,说明武则天统治时期,确实十分有力地推行过均田制。
按唐制: “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 “丁男中男以一顷(中男年十八以上者,亦依丁男给),老男笃废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凡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这是均田制的主要内容。
关于赋役,唐前期主要是租庸调及杂徭,规定凡受田的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