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如果某个合伙人既有合伙债务又有个人债务,怎么处理呢?首先,对于合伙债务,当他对没有能力清偿时,应由其他合伙人代为清偿,然后代偿的合伙人向其追偿,他的合伙债务也就转化为了个人债务,由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其次,对于个人债务,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时才可以用其合伙财产偿还,此时其他合伙人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对合伙债务分担的规则不甚了解,甚至有一些动机不纯的当事人故意混淆视听,往往会向其他合伙人提出返还投资款、垫付款、支付合伙期间的费用、赔偿经营亏损的损失或者支付合伙亏损补偿款等不当要求。由于《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笼统,法院有时也担心法律条款的把握不准,处理方式经常是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对当事各方进行调解,引导原告主动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