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完备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
在我国现有的法规中虽然已有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条款和规定,但是这些条款和规定只是零零散散,仅局限于某一方面,不系统全面,缺乏可操作性,所以迫切需要制定有关青少年的专门性的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十分必要的。它使得我们的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很多措施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及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它,一切违反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是我国法制建设上的一大创举,它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上的一段空白。从其内容上来看,它不仅规定了实体法方面的内容,诸如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如何教育、保护、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且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审理、处置以及如何教育改造等内容,甚至还规定了有关机构设置及程序方面的一系列问题。
2.《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五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结构体系采用的是立体性结构体系,即一方面它以未成年人生长的环境为主线,组成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以及司法保护等横向保护网络;另一方面它又以保护的不同层次为辅线,组成了纵向保护:一般保护对象(正常保护)、特殊保护对象等。围绕保护谁、谁保护、怎样保护的内容,组成相互衔接的章、节、条、款。(具体内容见教育部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