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理解胜过情感的接触。那么,在承认了“在我们时代的情感中,已经有一系列的价值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为人们轻易获得”之后,我们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将这种对价值的情感拥有转化为对价值的科学拥有?如何才能获得对价值的精确表述、更贴切的形容和界定、理性的判断,以及合乎逻辑的解释?
价值探究即原则探究。因此价值探究必定带有原则探究的特征。作为整体,原则只依靠自身,但是别的东西却依靠这些原则。一旦这些原则被给定,我们就很清楚如何根据原则进行演绎推理。但是,当原则没有被明确地给出时,如何才能到达这些原则呢?没有什么东西能超越于原则之上,并且,只有那些根据原则推导出来的东西才能被统摄于原则之下。但是,如果假定这一依赖关系是既定事实,那么,在某事物(它依赖于某一原则)的结构中,该事物所依赖的原则——作为一种假设——是能够被认识的。法则总是预先就在那儿的,它们只在依赖这些法则的具体事实中起作用。也就是说,只有获得了对法则的认识,法则对相关事实的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否则就永远谈不上法则是否起作用。关于法则的知识和关于范畴的认识都不是先在的。对预先存在的东西的认识永远都不是第一手的认识。那种想要使理论知识游离于这一规律之外的企图是根本错误的。在经验之前——也就是指在具体的知识(知识不是直接地凭空获得的,而是通过迂回的、后验[2]的途径获得的)之前,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纯粹的方法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