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这些法律并没有强行要求单位需要负什么样的连带责任或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已经要求企业建立相应的性骚扰防范制度,否则一旦发生性骚扰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将加害人和用人单位一并作为被告进行起诉,企业就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在上面提到的“广州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中,原告所在的用人单位之所以没有被判决承担责任就是因为法院认定其“已经建立了必要制度和环境”。
有的企业认为,性骚扰成了很多人唯恐避之不及的敏感话题。一旦惹上这样的事情,难免弄得“一身骚”。一些企业负责人就表示,“本来没事,还以为企业有作风问题。”而且建立这个制度还会增加企业成本,因此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愿意建立这样的制度。
根据报道,从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以来,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已经帮助老白干和爱慕等7家国内企业试点建立了防治职场性骚扰机制。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是防止性骚扰发生的最佳途径。在员工入职前,单位要对员工进行禁止性骚扰的培训,并建立投诉、调查和惩戒机制,并对投诉者和被投诉者进行隔离,同时形成一整套责任追究制度,降低女性在职场中遭受性骚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