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具体责任本条规定的责任由广告主, 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行为违法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的, 首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并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比如以同一媒介、同一方式再发布更正性的广告或者声明, 以消除违法广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主, 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违法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进行处罚: (1) 对广告主, 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则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则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吊销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如果其发布的违法广告属于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需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广告类别的, 还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且一年内不受理该广告主的广告审查申请。(2)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没收广告费用, 并对其处以罚款, 确定罚款数额的办法与广告主相同;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业务, 即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间内发布广告, 可以吊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营业执照, 以及吊销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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