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对社会条件的考察,会建立起“同样有利于每个人的善”的更进一步的标准。一社会不仅仅意指一定数量的个体生命,住在一定地区,并以直接影响他人的方式而行动,例如杀人、残忍、抢劫等。在社会中生活意味着一种社会结构,使个人之间的连接点日益增多,这种社会结构能使一个人的行为对其同胞的影响发生改变。在某一特定社会结构内,从行为的本性上讲,即使不是加诸另一个人以伤害的行为,也可能是有害的。之所以如此,只是因为生活在这一社会中的许多人都在做这种行为。如果一个人穿越草坪,不会造成什么损害。但若每个人都这么做,草坪就给毁了。如果一个人用汽油,不会造成什么损害。但若每个人都在高峰期用汽油,那汽油供应就会中断,因而每个人会受到负面影响。
这种行为在道德上遭到反对是得到广泛承认的。我们承认,它采用了著名的定理“你不能做那事,如果每个人都那样做会怎么样!”康德把它看作他的绝对律令的核心,“要这样行动,永远使你的意志的规则能够同时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这恰恰是我们在讨论中“不想要”的情形。尽管某一意志愿意使这样一条规则变成一项普遍法则,正如康德所指出的那样,也确实会自相矛盾,这当然不正确。然而,使这样一条规则——一个人命令人们去作恶——变成一项普遍法则,这样的法则明显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