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2 农民救济受损权益的权利
有权利就必然需要救济。权利的归属、运行的整个过程,都离不开及时、有效的救济。“人类的权利自始就是与救济相联系的。当人类脱离了盲动或依附而获得了一定的权利时,也必有与之相适应的救济手段相随。”[7]目前我国法律对农民土地权益的救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有规定,并从民事、刑事、行政三个角度予以救济(见表5-2)。
表5-2 土地流转中关于农民权利保障与救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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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由于土地并非完全是私人权利的客体之存在,因此对它的处理不可能完全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之自由意志,有必要进行适当限制,以防止土地权利的滥用。同时,土地权利毕竟具有较强的私权利的属性,所以民事法律救济仍属救济之核心,行政和刑事救济手段仅起到辅助的作用。
农民在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过程中实现了土地权益。相比较而言,从整体水平上讲,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农民享有的土地权益越来越丰富。尤其是对土地流转的支持鼓励和对其限制的逐渐解除,更是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大大增强。但是我们要追求的并非农民土地权益的增加,而是实际效果的取得。制度层面的规范能否落实、是否落实得好,仍旧是我们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