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 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 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烟草广告的规定。
一、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进一步严格限制烟草广告, 这次修改广告法, 在现行广告法的基础上, 进一步加大了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和场所作出的限制, 禁止在任何大众传播媒介, 以及所有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二、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 防止青少年吸烟, 本条专门增加规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单页印刷品等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三、禁止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1??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 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实践中, 由于直接发布烟草广告受到严格的限制, 有的生产经营者就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例如, 将烟草制品的包装、装潢作为广告背景, 在公益广告中标注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 对此, 本条第二款予以明确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