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崔小姐向所在法院递交诉状,两个月之后公司也以相同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法院审查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双方利用网络平台发帖,无可厚非,但所发帖的内容应当力求客观、公正,更不可刻意侵害他人名誉。崔小姐发帖的内容指向公司月子餐问题,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中存在问题,明显有贬低公司的意思,同时该帖已被一定数量的网民浏览,足以有损公司在行业中的形象,构成名誉权侵害;另一方面该公司称崔小姐是因贪污公款而被开除,与客观情况不符,同时在发帖时一并公布崔小姐的个人信息,也足以降低崔小姐的社会评价,也构成名誉权侵害,因此做出上述判决。
在这个案例中,借助论坛这个非官方渠道发帖来蓄意揭露对方的问题,本来已经属于不正当行为,更何发帖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从离职员工的角度来看,如果公司产品质量的确存在问题的话,她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反应,事情属实的话,公司方面自然会受到相关部门的一定惩罚。站在公司的角度来看,虽然已经因损害公司形象而恼羞成怒,但也不应伪造事实,诋毁曾经是公司员工的个人名誉。结果很具有代表性,只能是两败俱伤——这通常是揭短,尤其是互相揭短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