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看来,《新史学》对“中国之旧史”的批评(包括对正统、书法、纪年的批评),是不是不能成立呢?不。它的批评在整体上和方向上,是能够成立的。今天来看待这些批评,自然应采取分析的和辩证的观点和方法,对于批评中的片面性应放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去理解,而不必苛求于作者当时的认识。
《新史学》强调历史哲学的重要,认为:“历史者,叙述人群进化之现象而求得其公理公例者也。凡学问必有客观主观二界。……史学之客体,则过去、现在之事实是也。其主体,则作史、读史者心识中所怀之哲理是也。有客观而无主观,则其史有魄无魂,谓之非史焉可也(偏于主观而略于客观者,则虽有佳书亦不过为一家言,不得谓之为史)。是故善为史者,必研究人群进化之现象,而求其公理公例之所在,于是有所谓历史哲学者出焉。历史与历史哲学虽殊科,要之,苟无哲学之理想者,必不能为良史,有断然也。”这一番话,显示出梁启超在吸收了当时中外学人有关论点的基础上所达到的认识境界:一是对史学研究之客体与主体的区别与联系的认识,二是对史学与历史哲学的区别与联系的认识,三是认为没有历史哲学的史家不能成为“良史”。是否可以认为,梁启超所说的“公理公例”,同古代史家说的“势”与“理”有一定的联系,同近代以来所说的“规律”也有一定的联系。值得注意的是,梁启超把“历史哲学”同“良史”联系起来,强调了史家主体修养的重要性,其中自然包含了对历史观的重视。这是《新史学》的思想精髓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