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意志活动的基础或缘由往往存在于本身之外的种种动机中。
然而这些动机除了决定我在“此”时“此”地此种情形下所意欲的东西外,决不能决定其他的东西,决不能决定我普遍意欲的东西,决不能决定我的意志所作用的具有普遍特性的那些公理。所以这些动机不能解释我的意志作用的内在本质,它只在某一特定时刻决定我的意志作用的具体表现,因而只是我的意志表现的时机。
但意志本身却在就激性的法则的范围之外,应激性的法则所决定的只是意志在每一时刻的外在显现。只有在我的经验性格的假定之下,动机才是解释我的行动的充分理由。但是,如果我不注意我的性格,而问自己为什么想要这个而不想要那个,就无法得到回答,因为只有意志的具体表现才服从充足理由原则,意志本身并不服从充足理由原则,从这方面来看,意志本身是没有根据、没有理由的。
现在,如果我身体的每一种活动是意志活动的具体表现,我的整个意志、性格在既定动机下表现在这个具体现象中,意志的具体表现一定是每一种活动的必然条件和先决条件。因为它的具体表现不能建立在本身并不直接存在的东西上,这种东西只有通过意志而存在,对意志来说只是偶然现象,意志的具体表现也就成了偶然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