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分析中,社会关系将被看作是在我已经考察过的三个阶段中采取了三种形式:在前资本主义的共同体中是具体的特殊的内在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是抽象的普遍的外在关系;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是具体的普遍的内在关系。在关于这个更加抽象的本体论的论述中,我的目的是区分内在关系和外在关系。
对马克思来说,具体存在的个人之间的一切关系都是内在关系。内在关系就是个人被他们处于其中的相互关系而改变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内在关系中,个人之间的这些关系都是这样一种关系,即个人都是相互受关系影响的。马克思在对作为内在关系的社会关系的理解中,采纳了黑格尔关于内在关系分析的一些主要特征。但是,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在一个关键性方面,马克思从根本上不同于黑格尔。马克思利用了黑格尔关于内在关系的典型例子,即在《精神现象学》中的主—奴辩证法。在黑格尔的说明中,正如主人的支配对于构成作为奴隶的奴隶是必要的一样,奴隶的从属对于构成作为主人的主人也是必要的。在黑格尔的术语中,在这个意义上即关系存在于在一个确定的角色中对他人的有意识的承认和在与这个角色的关系中对自我的有意识的承认之中[57],在这里,内在关系是现象学的。如果奴隶拒绝把主人看作主人,那么,奴隶就不再是奴隶,主人也不再是主人;我们也可以在支配和从属的概念逻辑中看到这种内在关系,在这个逻辑中,这些术语都是为了它们的意义而互相依赖的。因此,正如“比……更大”这个术语蕴含着一个更大的东西和另一个较小的东西之间的关系一样,“支配”这个术语蕴含着支配者和被支配者之间的一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