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的描述是恰当的,那么这就是人的两个形而上方面——个体性和人格——和他们特有的本体论上的特征。无论它可能看起来多么明显,为了避免误解和荒谬,我们也必须强调它们不是两个分离的事物。在我之中,不存在一个称之为我的个体的实体,也不存在另一个称之为我的人格的实体。同一个实体,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个体,在另一种意义上是一个个人。根据在我们之中的来自内容的事物,我们的整个存在是一个个体,根据在我们之中的来自精神的事物,我们的整个存在是一个个人。相似地,一幅画的整体根据构成它的颜料是一种物理化学的混合物,而根据画家的技艺则是一幅关于美丽的作品。
当然,物质性的个体性在其自身内不是某种恶的东西。显然,作为我们存在的特定条件,它是某种善的东西。但是,准确地说,正是由于个体性与人格相联系,它才是善的。在我们的行为中,当我们将优势给予我们的存在的个体性方面时,恶就产生了。因为,尽管我们的每个行为都同时是作为个体和个人的我们自己的行为,然而,正是通过每个行为是自由的井且包括了我们的整个存在这样一个事实,每个行为在朝向人格所倾向于的至高无上的中心的运动中被连接起来了,或在朝向分散的运动中被连接起来了——如果任其自然,物质性的个体性就易于堕入这种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