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建议罗尔斯的观点可以被当作优先论的一种版本。那么它“不能”被当做什么呢?
罗尔斯对进一步问题的回答可以说明这一点。按照他的观点,不平等“不是”非正义,如果它有益于最差的群体,它“是”非正义,如果它伤害这个群体。如果不平等既非有益又非伤害这个群体,那又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非正义吗?
假定在某些案例中,可能的替代是这样的:
(1)每个人都处在某个水平上;
(2)某些人处在这个水平上,其他人处境较好。如果我们选择(2),就会有不平等,这样做不会有益于最差的人。但也没有办法可以使处境较好的人的收益为两个群体的人共享。给处境较好的人的福利,由于某些原因,是无法转移的。由于这种情况,尽管(2)中的不平等不会有益于最差的群体,但对他们来说,也不会使他们更差。
在这样的案例中,按照优先论的观点,我们“必须”倾向于(2)。给予处境较好的人的福利无疑是好的。至于这些福利增加了不平等,这对我们来说,是不用关注的。但若我们是平等主义者,我们可以反对(2)。我们可以宣布(2)中的不平等是恶,或者是非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