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差别原则没有被某一制度结构J满足,那么在J之下生活的某一群体G的状况就比假如它在另一种满足了差别原则的制度结构Ⅰ之下生活的状况要差。如果另一群体F在J之下生活,比假如它在由差别原则赞成的Ⅰ之下状况要好,这足以使人说在J之下“某些人……所得较少是为了别人可以发展”吗?(在此应记住G所得较少以便F发展的情况。我们也能对Ⅰ说同样的话吗? F在Ⅰ之下所得较少是为了G可以发展吗?)假设在一个社会中存在下列状况:
(1)设群体G有量A,群体F有量B,B比A大。同时也能通过另一种安排,使G的所得多于A,F的所得少于B。(这种不同的安排可能涉及一种从F转让某些持有给G的机制。)
这是否就足以说:
(2)因为F状况好所以G才状况差;G状况差是为了F状况好;F的状况好使G的状况差;G的状况差是由于F的状况好;G的状况不好是因为F的状况好。
如果可以这么说,陈述(1)是否真是有赖于G处在比F差的状况中吗?还有另一个可能的制度结构K,它从状况最差群体G那里把其持有转让给F,使G的状况甚至更差。K的这种可能性使下述说法成为真实的吗——在J之下,F的状况因为G的状况好一些而变得(甚至于)不那么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