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惩罚代替复仇可以弥补这一倒退做法。施诸犯罪者身上的痛苦得以弥补受害者及其受伤害的亲戚的痛苦,并将其移交给一位公正的官员。通过举行一个关于它的仪式,清楚地表明,惩罚不仅仅用来作为加在个人身上的伤害,而且也用作以“恢复”道德平衡为目的的第二级规则的实践。这种实践的目的是为了延缓将来出现犯罪者。特定个人对道德原则的在先违反证明加在他身上的痛苦是正当合理的。这样就不会撇下任何受伤害者了。惩罚恢复了道德平衡。犯罪者赎了罪,弥补了他的过错。每个人都重新获得了清白。如果受伤害者继续怀有宿怒而拒绝原谅犯过者,那就是错误的。
这种情形与通过遵守(而不是违反)额外义务规则来打破道德平衡的情形略有不同。显然,这些规则的意义是,它们应得到遵守而不应被违反,尽管遵守它们(不违反它们)打破了道德平衡。打破这种道德平衡是可欲的。为鼓励这种打破行为,我们由“善有善报”这一普遍原则的引导下我们又推出了道德的第二级规则。我们认为,一个承担了额外义务的人因此应得到道德上的应得或善功的奖励。
然而,就个人性的酬报而言,对这种善报之无休止的报答的任何行为绝非是不可欲的。受到酬谢回报的人应该相应地满怀感激,这是值得人类欲求的。因为政府没有任何理由应该把个人性的报答从接受者手中取走,并以公共奖赏来代替之。“我的回报是复仇”有意义,“我的回报是感谢”却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