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善的主题贯穿于本书第二部分。第五章讨论对作为公正的正义的完整性所提出的挑战,这种完整性已经遭到许多人的反对。我主要针对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所提出的见解,虽然我在讨论的过程中涉及更广的范围。这种指控认为,作为公正的正义理论所宣称的中立性是具有欺骗性的,并且认为,正义的观念不可避免地依赖于正义本身的善观念。麦金太尔的备选答案是一个需求满足(want-satisfaction)(换言之是偏爱选择性功利主义)的善观念。在第六章中我论证道,实际上的确存在一种中立性,但它不同于作为公正的正义所固有的那种中立性。第七章结束了第二部分的内容,分析了新近出现的几种有利于我所拥护的中立性形式的论证。在这里我认为,诉诸关于善的争论的不确定性的思路是唯一论证得较充分的。中立性是指:它是处理这一事实唯一公平的方式,因此是普遍可接受的方式。
(二)公正的常识理念
如果我们要思考公正行为所要发挥的作用,就极可能要涉及判断所要发挥的作用。当边沁(Jeremy Bentham)委婉地问道:“什么原因使得在正义和理性看来对公正原则的最轻微的偏离,也仅比由法官所裁定犯罪的偏颇要轻些?”法官被假定是不为个人利益所动,也不为他们身边的其他人的个人利益或者个人喜好所动。因为我们意识到了偏见的力量,如果法官们在某个案子中涉及金钱利益,或者,他们和牵涉进这个案子的任何人有私人关系的话,我们会要求法官自己取消对该案件的听审资格。偏袒——霍布斯称之为“个人授受”(acception of persons)——是把私人考量引入一种应该依据公共标准进行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