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伦理问题也绝非要求与自我中心的视角彻底决裂。这种视角与我的生活的目的是联系在一起的。就此来看,其他的人、其他的生活历史和利益状况,便仅就他们是如何在我们的主体间所分享的生活形式这一框架内与我的同一性、我的生活历史和我的利益状况交织在一起这一点而言,才具有意义。我的受教育的过程是在一种与他人共享的传统之关联中实现的,我的同一性也留有集体之同一性的印记,我的生活历史也融入了绵延的历史的生活之流里。就此而言,在我来看是好的那样一种生活,也与我们共同的生活形式相关。因此,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个体的伦理是深深地融于公民的城邦之中的。然而伦理问题有着与道德的问题不同的目标:对人与人之间源于利益分歧而产生的行为冲突进行调节,在这里还算不上是题目。我是否愿意成为这样一种人,即在某一紧急的情况下对一匿名的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小小的欺骗,这并不是一个道德的问题,因为在这里所涉及的是我的自尊,或许也涉及别人对我的尊重,而并不涉及对每个人的那样一种同等的尊重,即每个人对所有其他人的完美性的那样一种对等的尊重。
然而,一旦我们对自己的准则与其他人的准则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验,我们也就接近到了道德的观察方式。康德称准则为那些基于情状的、或多或少琐碎的行为规则,个人的实践是习惯性地以这种行为规则为指导的。它们减轻了行为者日常决策的负担,并多多少少坚实地构成了一种能够使行为者的品格与生活方式得以映现的生活实践。康德首先注意到的,是根据职业状态区分开来的早期市民社会的那些准则。这些准则共同构成了一个由实践中的习俗组成的网络的最小单位,这些习俗使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的同一性及生活规划得以具体化,它们调节了人们的日程、行为的风格、处理问题和解决冲突的方式等。准则构成了伦理与道德的交接面,因为它们同时既可以从伦理的角度亦可以从道德的角度得到评价。可以略施小小的欺骗之伎俩这一准则,或许对于我来讲并不好,如果它不符合我所追求和认可的一个人的形象的话。这同一准则或许同时也是不正当的,如果对它的普遍的遵循不能给大家带来同样的好处的话。一种对准则的检验,或者一种由我想如何生活这一问题所引导的使准则得以形成的启迪学,运用实践理性的方式完全不同于如下一种思索:从我的角度来看,一种普遍被遵循的准则是否适合于对我们的共同生活进行调节。在前一种情况下所检验的是一种准则是否对我有好处并与场合相适应;在后一种情况下所考虑的是我能否愿意:一种准则作为普遍的法律为所有的人所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