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够预见到,立即会有人表示反对。他们会说,人文科学的理论目标是去揭示这类法则:它陈述的不是行为的规律和规则,而是个体和集体行为以及制度变迁的实际规律。这类法则,如果存在这类法则的话,将用一种类似于自然法则“决定”或者“统治”自然现象的方式,“决定”或者“统治”人和社会的生活。依据这一观点,人的研究中的决定论实质上意味着与自然科学中的决定论同样的东西。
这种特点的决定论主张常常用来说明人文科学。有时就其资格而论,行为的法则不像自然法则,例如经典力学的法则那么“刚硬”,与其说它具有“严格的”因果性,不如说它是概率式的。或者说,这些法则或者它们适用的那些情况是如此之复杂,以至于还不可能精确地表达它们。社会科学依然年轻,在其成长初期,我们不必对之期望太多。
用这种眼光看事情,我认为犯了严重的“方法论误解”的错误。它标志着自然科学中的概念和观念向人文科学的非法转换。这样说并不是否认在人和社会的行为中确定实际规律的研究的合法性,也并不是要排除依赖这些规律作出成功预言的可能性。这是一个邀请,邀请我们用一种新的眼光去看待有关人的研究以及社会科学中的所有理论化和哲学化工作。
对于“意志自由”之类古老的哲学问题来说,这种视角的转换也会产生一些后果。粗略地说,这是个体的行为与在该个体内部起作用的各种力量之间的关系问题:它的意志、要求、热情和情绪,以及他的深思熟虑。这里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倾向,试图把上述问题与下面这个进一步的问题结合起来,即在某个人身体内的神经过程与肉眼可见的反应之间的关系。问题的这种“内在化”是向另一领域的非法转换:在这一领域内,它把一种不合适的态度归属于自然科学,在这里是生理学。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是我提议称之为问题的“外在化”方式。它开辟了这样一条途径:从考虑个体的行为,转换为在制度化的人类关系背景下考虑影响(或“决定”)该个体作为某个共同体成员的行为的那些因素。意志自由问题,就如同一般的自由问题一样,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哲学问题。这么说虽然有点夸张,但却是有用的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