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物要求——“不食邪味”。在先秦,“割不正不食”已成为孕妇“禁口”的准则。此后,孕妇禁食之物不断增多并更为具体。如牛心、狗肉、兔肉、鲜鱼、螃蟹、虾蟆、生姜、辣椒等。其中有些属经验之谈,而有些则纯属无稽之谈。如吃兔肉则生子裂唇,吃鳖则生子颈短等。总体说来,忌食辛辣生猛,主张饮食清淡,无疑有一定道理;但有些牵强附会之说,缺乏科学依据。
(2)环境要求——“居处简静”。施行胎教,必须注意选择适当环境。贾谊记有:“王后有身七月而就蒌室。”戴德记有:“王后腹之七月而就宴室。”颜之推说:“古者圣王有胎教之法;怀子三月,出居别宫。”蒌室、宴室、别宫均为宫廷中专门施行胎教的场所。它远离喧嚣,僻静安谧,使孕妇“耳不听恶声”;它陈设简朴,力戒奢华,使孕妇“目不视恶色”。这种对环境的选择,为孕妇“必慎所感”所要求,故有其道理。当然,其中亦有诸多唯心的看法,如孕妇居处附近不得“有所兴修”。原因在于,用泥刀则胎儿“形必伤”,和泥浆则胎儿“窍必塞”,敲砖块则胎儿“色青黯”,此显属谬论。当然,若从噪声、空气污染方面立论,则又有科学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