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事实在经验中存在的方式,当我们对这种方式进行适时的考察时就会发现,我们称之为规律的统一性绝不会与我们称之为自由的自我定向矛盾。正如我们在讨论自由时所看到的那样,即使对于思想本身而言,正如自由无法摒弃统一性一样,思想也同样无法摒弃统一性。思想规律是理性的绝对统一。离开了自由精神的自我控制,思想规律就无法确保正确的思考。如果没有规律,就没有自我控制;而没有自我控制,就没有有效的理性。在作为整体的精神生活中,我们发现了同样的事实:存在着作为自我控制之基础的规律,也存在着借由这些规律实现自身的自由控制。如果在我们的精神状态中没有一个可以信赖的法则,那么所有的自我支配、教育、精神发展和相互交流都将会终止。
谈到结合,法则秩序仅仅规定了各种构成因素的结果或后果。如果我们让磁铁在特定情况下发生旋转,就会产生电流。如果我们让一根点燃的火柴接触到火药,就会发生爆炸。如果我们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通过某个特定的法律,就会产生特定的结果。这些结果既是始终一致的,又是有条件的。如果所有条件都具备,那么规律就会适用于这些条件而产生特定的结果。但是规律既不会规定这些条件如何产生,也不会规定这些条件是什么。从这个方面来说,它们与语法规则非常相似,后者也从不告诉我们应该说什么,而只是告诉我们要如何说。正如我们所体会到的那样,规律系统并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系统,而是一个能够接受外部修正、却又不会对规律有任何违背的系统。因此,对于每一个信仰自由的人而言,存在着一些无法从先前的精神状态中推论出来的精神状态或行为。这些状态或行为的特殊性质使它们超出了科学所能解释的范围。而一旦它们产生,就会服从精神活动的基本规律。所以它们和我们感觉一样,无法从先前的心灵状态中推导,而只能从外部唤起。但是它们在被唤起之后,就会按照某些为心灵本质所固有的规律发生结合。因此,精神法则的完整性并不存在于精神状态自我封闭的连续性中,而是存在于精神规律的同一性中,那些精神规律决定着以任何方式产生的精神状态的联合和连续(succession)。同样的论述可以被用来表示宇宙法则。在宇宙中,也有许多东西无法用先前系统的状态作出解释。人类的思想和目的在物质世界中实现自身,而且产生了系统在没有任何外在干预的情况下永远无法独自达到的效果。但是这种干预并没有违背任何自然规律。人类的思想和目的所产生的效果立刻进入广大规律之网中,并且按照共同的图式与其他的效果相结合。因此,宇宙法则的完整性不是存在于自我封闭的运动中,而是存在于宇宙所包含的全部要素对于同一普遍规律的服从之中。只有在此种意义上,我们才能够谈及自然的连续性。这种连续性不存在于任何我们称之为自然的实体性事物中,而只存在于我们借以管理自然的规律并通过自然实现自身的目的这两者的同一性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