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1993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提出“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并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及保障教师权益、待遇的具体措施及取得教师资格的对象及条件等,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教师资格条件的国家标准,标志着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开始迈入法制规范阶段;1995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再次以国家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同年12月12日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教师法》的有关条款,详细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分类与使用、省报教师资格的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等;同年12月28日颁发的《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的通知》规定了对符合条件的在职在岗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12]此时我国教师资格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但是还没有在全国开展认定工作。
第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1986年《国务院委员会关于幼儿园教师考核的补充意见》中提出“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幼儿园教师,参加《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的考试,原则上按照《中小学教师考核证书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考试与考试要求及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幼儿园教师《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考试两门课程,即:(一)语文(分A、B两部分内容,申请参加教材教法考试者仅做A部分内容);(二)教学法:①语言与常识教学法(合卷);②计算教学法;③音乐、体育、美术教学法中任选一门。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考试三门课程,即(一)语文(分A、B两部分内容);(二)幼儿教育学、幼儿心理学和幼儿卫生学(合卷);(三)教学法:与《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课程考试相同。”[13]此时,幼儿园教师资格并没有体现其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