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善的实质的特点
我们的观点与康德的意见相反。揭示善的形式上的特点,只是决定善的内容亦即阐述它的实质特点的一项准备工作。如果我们知道了善是所要求的,我们一定还会问:那么它实际上要求什么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转而研究提出要求的人,并去调查他的意愿(Will)和欲望,因为他的欲求的内容正是他期望发生的事情。当我把某个行动作为行“善”推荐给别人时,我就表达了我意欲该行动发生这个事实。
只要立法者不是确定已知的,我们就必须如其一般被遵守的那样对待法律,按照我们在人们中所见那样表述道德准则。我们必须去发现的是:不同的人们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智者或宗教著作家把什么样的行动方式(或意向,或者随便使用什么术语)称为“善”。只有通过这一途径,我们才会真正达到对善这个概念的内容的理解。从这样的内容出发去论证立法的权威,也许是可能的,如果这个权威不能用别的方法来树立的话。
在搜集包含某些被认定为道德上善的东西的个别事例时,我们必须寻找它们的共同因素,亦即那些使这些事例显得彼此一致和互相类似的特性。这些类似的因素就是“善”概念的特性。它们构成了善概念的内容,并且,为什么“善”这同一个词会使用在各种不同的情况,其理由就在这些因素之中。